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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推进工资协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11年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75%以上,到2012年底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2013年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5%以上,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本覆盖.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二是工资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随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提高而提高。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应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把握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1、50%职工工资低于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2、领取最低工资人数超过30%的企业;3、职工工资长期在柳州市工资指导线低水平以下徘徊的企业;4、实行计件工资、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农民工较多的企业;5、外商投资、港澳台资、非公企业(含原国有企业改制后的非公企业)。要本着“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选择生产经营和工会工作比较好的企业先行试点,不断健全机制,充实内容,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在增强实效性上下功夫;要重视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调整制度,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推进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立足实际,广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各地区要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并由所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一级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五)注重质量,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工资协商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最低工资标准和特殊工作情况下工资标准及支付;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年度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从2011年起,凡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年初应进行一次工资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资集体协商应依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方可生效。已生效的工资协议文本应以适当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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