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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政办〔2011〕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桂办发〔2011〕21号)精神,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策和增长机制,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的双赢,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全面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资分配是广大企业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企业多样化的发展,职工工资分配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收入分配和工资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日益增多,成为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是推动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是保证职工增加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加快推进“富民工程”的核心内容。自2003年我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以来,我市各类企业已初步建立起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使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得到了较好维护。但在部分规模较小、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建筑、餐饮等行业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还有较大困难,已经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质量不高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本地区、本行业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通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确保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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