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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4、由自治区下放各县(市)人民政府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调整行政许可实施依据事项(1项)

  1、克州人民政府第六批确认由克州地震局实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许可”,适用依据:《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

  现调整为:《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

  附件2
  变更行政许可实施主体(1项)

  一、克州道路运输管理局(1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由自治区交通厅实施的),现变更实施机关为克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二十五条

  附件3
  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5项)

  自治区下放克州人民政府2个部门实施的5项行政许可事项:

  一、克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项)

  1、权限内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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