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自治区下放各县(市)人民政府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调整行政许可实施依据事项(1项)
1、克州人民政府第六批确认由克州地震局实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许可”,适用依据:《
防震减灾法》第
十七条。
现调整为:《
防震减灾法》第
三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实施《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
四条。
附件2
变更行政许可实施主体(1项)
一、克州道路运输管理局(1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由自治区交通厅实施的),现变更实施机关为克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
二十五条。
附件3
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5项)
自治区下放克州人民政府2个部门实施的5项行政许可事项:
一、克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项)
1、权限内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