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县(处)级干部填报的《表一》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报州规范和清理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7、各部门单位应将调出的干部职工住房状况,主动发函告知调入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坚持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把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具体行动,保证自治州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单位一把手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安排部署本部门、本单位的规范清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要抽调组织专门人员,周密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清房工作,如实填报,不漏一人。
(三)加强教育,搞好宣传。在规范清理集资建房中,各县(市)、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充分了解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澄清模糊认识,消除在住房上的攀比思想,提高纠正问题的自觉性,理解、支持和配合规范清理工作,推动自治州规范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对相关环节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对在自查自纠中如实填报并纠正的人员,一律不予处理;凡不如实填报,经调查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情节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认真调查,并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县(市)、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自治州关于规范和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精神,建设(房改)部门要重点规范对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发改委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重点规范对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的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集资建房项目土地供应情况的管理,加大规范集资建房源头管理力度。
(六)加强清缴资金管理。清理集资建房的补交资金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额上缴各级财政。各级财政应设立清缴资金财政专户并对外公布,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严禁各单位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