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克州监察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克州规范和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8〕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克州监察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克州规范和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已经克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克州规范和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
(克州监察局、克州建设局、克州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八月)
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工作,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14号)精神,结合克州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规定,以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认真清理纠正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通过规范和清理纠正,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住房基本保障问题,推动克州集资建房工作健康发展。
二、规范清理范围
(一)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二)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三)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交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四)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五)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