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3、查清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量,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
1、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重点整治盖孜河、叶尔羌河、托什干河等重点流域沿岸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3、结合百日督察专项行动,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加大对饮用水源上游污染和危险化学品、化工等重点行业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和环境隐患的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境隐患整治不到位、污染环境的各类企业,有效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4、加强医疗机构污水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在2006年检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情况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2008年11月1日前不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继续直接排入城市管网的,将对其医疗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