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6年以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县(市)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对影响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同时,要加快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基础调查和评估工作,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加强水源地保护,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达标。
3、2007年开展的涉铅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对涉铅企业的开采、冶炼和加工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产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4、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挂牌督办案件、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及饮用水源、涉铅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以及2007年以来查处的案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克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涉铅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和2007年以来查处的案件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确保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二)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
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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