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关于已取得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参加2008年年检的通知
(2009年2月19日)
根据《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第
四十七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号》(见附件)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本次年检的结束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为督促住所地在上海的相关人员及时参加资格年检,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须参检人员务必按规定的程序,参加本年度年检。逾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局将不予接受。同时,依照《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关于年检的具体规定依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号》执行。其中,《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登记表》的填写和申报要求提示如下:
1、参检人员填写《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签署表内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2、参检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的两名推荐人(以下简称“推荐人”)分别为其出具年检意见,并对其《年检登记表》进行审查。推荐人发生变动的,应当说明原因。
3、推荐人对《年检登记表》进行审查时,应当对《年检登记表》是否存在虚假、隐瞒、漏报等问题进行确认。推荐人发现《年检登记表》存在严重虚假或隐瞒、遗漏重大事项的,应要求参检人员更正,参检人员拒不更正的,推荐人应当拒绝签署年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