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上海证监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上海证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述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听证:
  (一)撤销任职资格;
  (二)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海证监局法制工作处(以下称“法制处”)履行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的听证职责,组织听证。
  第五条 案件经法制处审理,在做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制处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法制处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法制处应予以采纳。
  第七条 法制处收到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组成听证工作组,组织听证工作。
  第八条 听证工作组由主审人员、助审人员组成,主审人员主持听证会。法制处处长到会听证的,法制处处长为听证主持人;局领导到会听证的,局领导为听证主持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