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基本准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案外人的各种说情,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事宜。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认为本人处理案件时可能引起他人对案件公正处理产生合理怀疑。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活动中,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见应当两人或两人以上,不得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处理工作秘密。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以及其他方式泄露案件具体内容;
(三)泄露合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记录或者其他工作秘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发表有损已生效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已生效行政处罚或案件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可以向上海证监局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