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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1〕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限制套型面积、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限价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和销售管理。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我市限价商品房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各城区政府、市发改、物价、国土、财政、规划、住房公积金、人防、民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金融等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限价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限价商品房的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比较适宜集中建设的地段进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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