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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在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五)政府腾空或长期租赁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及其他住房;
  (六)在满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廉租住房。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单身家庭申请的必须年满18周岁。申请时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公示。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或取得本市《暂住证》(居住证)且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社保2年(含)以上的非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住房,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含)内无转让住房行为的(含直管公房);
  (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及居住的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有住房:
  (一)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所购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
  (二)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三)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自有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非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暂住证》(居住证),缴纳2年以上(含)的社保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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