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1〕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根据《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主要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生劳动者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逐步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城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税务、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或国有公司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