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身体状况改变需要调换房屋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换房屋申请。调换房屋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每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货币补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收入标准(含)以下的核准家庭,政府可以发放货币补贴。货币补贴金额根据被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
(一)未享受实物配租家庭
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每平方米廉租住房补贴标准×(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家庭人数。
(二)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包括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月缴纳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系数。
1、“五保户”及“三老”人员补贴系数为1;
2、享受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9;
3、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75%(含)以下的未享受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8;
4、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含)以下至保障收入标准75%间的核准家庭,补贴系数为0.5;
第三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货币补贴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房屋产权人,代被保障家庭承担一定比例房租。未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货币补贴支付给家庭,增加其租赁市场住房的货币支付能力。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障家庭应在每年一季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城区住建局组织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申报的被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证明,身份证明;
(二)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收入状况;
(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其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