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标准;
(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第十二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在我市市区无住房。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及居住的实际情况确定,报人民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有住房:
(一)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所购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
(二)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三)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自有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包括虽年满18周岁,但尚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公示。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