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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我市市区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遵循租补结合、梯度保障的原则,并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筹房源、并轨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城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核定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税务、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加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同时根据被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给予梯度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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