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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通告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

  (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四、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措施

  本市各商业企业和有关商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对于标有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要严格审核该商品是否具有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使用证明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2、对于供货商或者商业企业将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要严格审查是否具有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使用证明并向广告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3、一经发现经营中有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行为的,及时向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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