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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通告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2、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三、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主要行为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其知识产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1、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2、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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