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通告
本市各商业企业、有关商业行业协会: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世瞩目,这是全国人民广泛参与的重大事件。举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和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是我国向全世界做出的庄重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对于保证我国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促进奥运会和世博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临近,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本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范商业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1、根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2、根据《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
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1、根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