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工程师职责如下:
1、制定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
2、组织
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登记管理;
4、专利文献检索、管理;
5、专利申请权、署名权、专利权管理;
6、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专利权质押管理;
7、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与报酬管理;
8、进出口贸易中提请海关备案的专利权管理;
9、专利档案及专利合同登记管理;
10、专利诉讼管理;
11、专利实施资金使用管理;
12、协助高级专利管理工程师管理其他专利事务。
高级专利管理工程师除了可以承担专利管理工程师相应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1、专利数据库建设及应用管理;
2、专利技术评估论证;
3、专利信息分析研究;
4、专利战略制订及运用;
5、专利入股、合资、合营及专利资产运作;
6、国内外竞争对手专利动向监视及专利预警;
7、涉外专利纠纷应对及管理。
(六)企业可根据《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沪人[2006]20号)规定,视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助理专利管理工程师,协助专利管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七)将从经费支持、表彰激励、推进企业专利工作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大对培养专利管理工程师的政策倾斜力度:
1、2007年下半年参加专利管理工程师培训的,给予适度优惠;
2、在适当的时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管理工程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3、加强对专利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支持他们参加出国培训、考察,并给予优先资助;
4、将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的培养和使用情况作为评价企业、科研院所、试点园区等专利工作的指标之一;
5、2008年起,凡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专利试点企业”的单位,应有相应数量的专利管理工程师。已被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应在2009年底前按要求配备专利管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