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上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办法、知识产权商品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商品管理流程等附件;
(二)做好先进个人的申报工作,填写《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第十一条 (区县指导小组考核职责)
区县指导小组对辖区内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附上以下材料报市指导小组:
(一)对辖区内申报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按照《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试点单位考核评价表》的内容进行考核,提出考评意见;
(二)对申报的先进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市指导小组考核职责)
市指导小组对试点单位按考核标准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授予“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称号并授牌。根据各区县指导小组的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评定“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突出的试点单位,由市指导小组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推荐,按《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责任约束)
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因疏于管理而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市指导小组可以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复评监督)
对已授牌的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每三年由市指导小组组织复评一次。
对复评合格的单位,继续保留示范单位称号并予以公告;对复评不合格的单位,取消示范单位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市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版权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
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