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了提高本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推进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维护商业企业诚信服务形象,营造本市商业系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沪知局〔2006〕53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主体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和版权。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指导小组”)负责考核中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评定工作。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承担全市考核的日常工作。
区县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指导小组”)负责辖区域内的考核工作,并向市指导小组推荐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和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先进个人。区县知识产权局承担区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条件、程序及试点时间)
在本市商业领域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质量较好、购物环境较优,在发展现代商业企业管理、完善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或者具有一定基础的商业单位和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向所在区县的知识产权局自愿申报,经区县指导小组推荐后,报市指导小组评议后确定为试点单位。
试点期限为一年,自确定为试点单位之日起。
第五条 (试点工作考核内容--基础工作)
试点工作的基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试点单位应当建立书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试点工作的领导、人员、机构及其职责;
(二)试点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试点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当参加上海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培训,取得《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工作者证书》。
第六条 (试点工作考核内容--知识产权商品管理工作)
试点工作的知识产权商品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