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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管理减排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十一五”期间国家已认定减排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十二五”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完善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减排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正常发挥减排效益。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松花江流域和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监管;督促哈热电厂、华能集中供热、哈药总厂、中煤煤化工等企业通过旁路铅封或加药自动计量等方式加强减排设施运行管理,提高去除效率;加强减排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运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比对监测和校核,确保在线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数据准确有效。建立全市重点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
  (四)严格控制增量
  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新项目污染增量。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绝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级发改、环保、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工商、城乡规划等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对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环境污染严重,高耗能、高污染不能达标排放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引进、不予立项、不予审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改、扩建项目要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环保部门不予审批。所有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加快辖区内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控制工程建设步伐。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规划要进行规划环评,按规划环评要求加快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统一供热、供气,污水实行集中处理。未作规划环评及发生调整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在2012年6月底前补办或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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