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⑷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⑸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州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有条件的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⑹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㈡ 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46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0〕64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⒋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自治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建立健全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⑴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品种),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各县市配合做好基本药物采购相关工作。(自治州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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