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⒒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认定和运行监测
第八条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总后,征求当地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意见,经同意后行文上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提交书面报告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审批的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
第九条 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能进能出。
第十条 建立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未能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将被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运行监测从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次年开始,实行动态管理,两年监测一次。具体办法是:
⒈企业报送基础材料。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6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享受扶持资金的落实情况和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材料。
⒉县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监测年份7月上旬,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本地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监测意见,报送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⒊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市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并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