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1〕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科学认定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强化运行监测管理,推进农业产业化跨越式发展,结合实际,对《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05〕8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新农产发〔2009〕15号)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意见》(博州党发〔2005〕22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有品牌、有特点、有订单、有培育潜力、有市场竞争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
第三条 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机构,负责组织自治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动态监测管理。
第四条 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