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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㈢ 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2011年11月至12月)。以县市为单位,完成主体改革任务后,要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逐级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巩固成果。

  五、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发展稳定,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㈠ 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要挑选业务精、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作为骨干,充实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中。

  ㈡ 明确工作责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的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要注重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㈢ 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发挥好管理和服务作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㈣ 落实工作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艰巨,改革工作要有必要的经费支持。自治州各级财政要统筹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补贴到工作第一线。

  ㈤ 严肃工作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坚决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对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解决。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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