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基本原则。
1.坚持林权多元、统分结合的原则。坚持改革的基本方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明晰产权,集体经营与承包到户并存,不搞“一刀切”,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2.坚持流转有序、产权明晰的原则。各种林权落实方式都要做到权属清楚、责任明确、经营主体到位,促进和保障林权规范流转,落实经营者的处置权。
3.坚持分配公正、收益共享的原则。集体林经营收入、集体林权处置收益等来自林业的集体收入,要依法管理和分配使用,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享有。
4.坚持尊重民意、激发民力的原则。改革的方式方法、集体林经营管理方式等,由农民自主选择,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改革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5.坚持利于管护、促进发展的原则。注重实效,确保改革有利于加强林木管理和保护,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森林资源增长,有利于集体林业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按照上述原则,在改革进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既要充分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调动农民群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二是既要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内容和形式的具体设计中,用解放的思想变革、变化、创新,又要注意与现行农村土地经营相衔接,在积极推进改革中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三是既要使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和利益,又要注重保护和发展林业生态效益和生态功能,促进生态建设和生态改善。
㈢ 总体目标。
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力争2011年底前完成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㈣ 实施范围。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均纳入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人工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各种防护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地。要严格界定国有林和集体林权属,不得将生态区位重要、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国有荒漠林和其他国有天然林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权属有争议的集体林要积极调处,妥善解决争议后落实经营主体。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