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㈠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县(市、口岸)政府(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㈡ 整合防治资源,实施分类指导。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整合中央转移支付、自治区及地方财政经费和国内外合作项目资源,落实“三个统一”,即:一个统一的艾滋病防治规划、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和一个统一的督导评估体系。加强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结合,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
㈢ 加强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各县(市、口岸)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乡镇卫生院要设置专职艾滋病防治工作岗位,同时要合理调配和充实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力量。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㈣ 保障经费投入,高效使用防治经费。各县(市、口岸)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根据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尤其是对各级医疗机构艾滋病相关仪器设备的投入。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㈤ 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支持、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