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 加强血液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血液传播的重要关口。要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范围,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三、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㈠ 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考虑将抗艾滋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艾滋病防治经费的使用,加快经费拨付进度,保证经费使用安全,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方向。
㈡ 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的有关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
㈢ 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为消除歧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公安、司法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