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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章 农业人口安置

  第二十七条 征用耕地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根据该耕地被征用前被征用单位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8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2倍。

  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 0倍计算支付。

  在职领取工资、退休、退职回乡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除了耕地、林地须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其余的地类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安置补助费可用于支付社会保障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障金的,政府给予所交保障金的20%的补贴,并直接支付给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征用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限定时间不搬迁腾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仍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的年产值,由市农业、林业、海洋等主管部门核定,其它各类补偿单价,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市场价格核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各类补偿具体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土地类别,经济总量和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23日起施行。

  附表: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2.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3.征地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表

  4.各类建筑物和装饰补偿标准表

  5.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拆移补助标准表

  附表1: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原土地类别

土 地

补偿费

(元/亩)

安 置

补助费

(元/亩)

青 苗

补偿费

(元/亩)

综合补偿

单价(元)

(元/亩)

人均耕地

0.5亩

以上

水田

12768

12768

396

25932

旱田

8984

8984

356

18324

旱地

5200

5200

317

10717

人均耕地

0.5亩

以下

水田

12768

19152

396

32316

旱田

8984

13476

356

22816

旱地

5200

7800

317

13317

1、芒果、荔枝、龙眼、杨桃、红毛丹、番石榴、毛叶枣

5796

每亩株数不超过42株计算

2、香蕉

7680

每亩株数不超过180株计算

3、槟榔

7776

每亩株数不超过110株计算

4、椰子

4140

每亩株数不超过20株计算

5、橡胶

3348

每亩株数不超过32株计算

基地、荒地等

3300

1、人工林

1320

1320

每亩株数不超过333株计算

2、竹林

924

924

3、疏林

396

396

4、灌木林

264

264

鱼塘

6192

鱼苗补偿1032元

蟹塘

按原地类标准

蟹苗补偿费2000元/亩

高位池虾塘

按原地类标准

虾苗补偿费9000元/亩

低位池虾塘

按原地类标准

虾苗补偿费2400元/亩

鲍鱼养殖场

按原地类标准

鲍鱼苗补偿费1200元/M3

未利用土地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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