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农业人口安置
第二十七条 征用耕地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根据该耕地被征用前被征用单位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8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2倍。
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 0倍计算支付。
在职领取工资、退休、退职回乡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除了耕地、林地须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其余的地类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安置补助费可用于支付社会保障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障金的,政府给予所交保障金的20%的补贴,并直接支付给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征用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限定时间不搬迁腾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仍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的年产值,由市农业、林业、海洋等主管部门核定,其它各类补偿单价,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市场价格核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各类补偿具体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土地类别,经济总量和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23日起施行。
附表: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2.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3.征地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表
4.各类建筑物和装饰补偿标准表
5.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拆移补助标准表
附表1: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原土地类别
| 土 地
补偿费
(元/亩)
| 安 置
补助费
(元/亩)
| 青 苗
补偿费
(元/亩)
| 综合补偿
单价(元)
(元/亩)
|
耕
地
| 人均耕地
0.5亩
以上
| 水田
| 12768
| 12768
| 396
| 25932
|
旱田
| 8984
| 8984
| 356
| 18324
|
旱地
| 5200
| 5200
| 317
| 10717
|
人均耕地
0.5亩
以下
| 水田
| 12768
| 19152
| 396
| 32316
|
旱田
| 8984
| 13476
| 356
| 22816
|
旱地
| 5200
| 7800
| 317
| 13317
|
园
地
| 1、芒果、荔枝、龙眼、杨桃、红毛丹、番石榴、毛叶枣
| 5796
| 每亩株数不超过42株计算
|
2、香蕉
| 7680
| 每亩株数不超过180株计算
|
3、槟榔
| 7776
| 每亩株数不超过110株计算
|
4、椰子
| 4140
| 每亩株数不超过20株计算
|
5、橡胶
| 3348
| 每亩株数不超过32株计算
|
基地、荒地等
|
| 3300
|
|
林
地
| 1、人工林
| 1320
| 1320
| 每亩株数不超过333株计算
|
2、竹林
| 924
| 924
|
|
3、疏林
| 396
| 396
|
|
4、灌木林
| 264
| 264
|
|
鱼塘
| 6192
| 鱼苗补偿1032元
|
蟹塘
| 按原地类标准
| 蟹苗补偿费2000元/亩
|
高位池虾塘
| 按原地类标准
| 虾苗补偿费9000元/亩
|
低位池虾塘
| 按原地类标准
| 虾苗补偿费2400元/亩
|
鲍鱼养殖场
| 按原地类标准
| 鲍鱼苗补偿费1200元/M3
|
未利用土地
| 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