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9日)废止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研字〔2007〕2号)
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现将《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提升高等学校的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我省由高等教育大省向高等教育强省的根本转变,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山东省“高教强省”行动计划,并参照教育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对山东省重点学科的科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是指山东省“十一五”“高教强省”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强化建设重点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经过“十一五”的建设与发展,使重点学科创新并形成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基地和全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示范平台,尽快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领导,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学科自主建设。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安排省拨建设经费,审批《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组织检查、评估与验收,建立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设置合理的人员岗位,聘任相关人员;负责重点学科的推荐申报工作;制订和实施发展规划,并进行检查落实;提供建设经费和良好的配套条件;协调单位各部门支持学科的建设发展;协调、支持重大学术活动和教学、科研工作;向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工作;学校成立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并确定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