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教育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学校和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工程项目的审计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因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力量不足,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其委托审计业务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委托审计费用,按规定分别由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交纳。
第十条 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内部审计机构要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财务机构凭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项目结算的工程量、价格、取费是否合法;
(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法;
(四)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执行,有无概(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
(五)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
(六)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总投资和年度投资是否落实到位,投资效益情况如何;
(七)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八)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列支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法,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九)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法,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等问题;
(十)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情况;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不清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前,工程项目被审单位或部门需提供的决算资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