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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9日)废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教审字〔2004〕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发布)和国家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及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和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学校及其它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第五条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投资合法、有效地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质量。

  第六条 教育系统所有的工程项目,不论投资多少,均应经过审计验证。不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审计和跟踪审计,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涉及工程项目的合同必须经审计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 高等学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其中纳入财政、发改委预算内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由主管部门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共同组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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