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9日)废止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校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教计函〔2003〕22号)
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名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教育资源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得到进一步优化,各级各类学校(含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下同)发展迅速。但随着学校数量的增加,部分学校在校名及校名使用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学校命名和名称使用亟待规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学校名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命名的原则
(一)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的办学性质和层次。应根据学校的办学主体、办学层次、培养目标、办学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名称,校名应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水平。
(二)学校名称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应根据学校侧重设置的学科门类、专业或行业特点等命名,突出办学特色。
(三)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应根据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以适当的限定词,不宜使用学校所在省、市以外的地域名,不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教育部批准,校名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由市政府主办和管理的学校,应冠以学校所在市名称。
(四)学校名称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二、学校名称的规范格式
(一)独立设置的普通本专科院校称为“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
(二)普通高校设立的民营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开展高等职业教育而设立的二级学院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名称前须冠以普通高校校名作限定词,称为“XX大学(学院)XX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