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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初审。省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就申请扩区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商务发展规划及措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环境影响、扩区规划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情况等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扩区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勘察。对经初审基本符合扩区条件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有关扩区基础条件并出具扩区确认函。市或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指导申请扩区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扩区确认函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报省相关部门。
  (三)评审。收到申请扩区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30个工作日之内,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可研报告、总体发展规划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申请扩区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专家组评审意见,完善扩区的可研报告和总体发展规划。
  (四)审核。省相关部门根据修改完善后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可研报告和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书面反馈省商务厅。
  (五)报批。省商务厅汇总省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形成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综合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审批。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区域协调、对外开放、环境保护、产业规划等要素,对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申请作出批复。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扩区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土地节约集约、产业集聚、保护环境和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原则,科学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好扩区各项工作。所在市或县人民政府要指导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做好扩区后的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征收征用、农民搬迁补偿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八条 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区内产业特色发展、集群发展、转型发展,形成良好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扩区后四至范围及占地面积,指导开发区节约集约土地;环保、工业经济等部门应在开发区生态建设、节能降耗、污染防治等方面给予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扩区规划管理,做好“一书两证”核发等工作。
  第九条 省商务厅加强对已获批准扩区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招商引资、进出口、园区共建等工作指导,提升其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并牵头做好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运行情况的综合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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