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要对接收的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编号和排架。
第十九条 学校档案部门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由学校档案部门提出,经校领导同意后,组成由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参加的鉴定小组,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领导审批后,在指定地点由二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条 档案室应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的数量、档案的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档案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统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要定期对所存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如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撤销、合并或分立时,学校档案的归属:学校撤销时,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保存;学校合并时,档案随之并入;学校分立时,档案由原校保存。
第二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档案借阅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资料,一般不提供档案原件,如特殊需要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应通过举办展览、陈列、提供目录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配合学校中心工作,有计划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检查、评估和考核制度,对档案工作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档案工作人员或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