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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基建工作类
  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教委、省档案局1992年颁发的《山东省中小学校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仪器设备类
  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接受、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六)财会类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七)声像类
  主要指学校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带、磁盘、影视胶片、光盘等。
  (八)实物类
  主要指本校及其教职员工获得、接收的各种奖杯、奖状、锦旗、证书、牌匾、书画等实物。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
  (一)党政管理类文件材料和能按年度归档的其他文件材料,在次年的六月底以前归档;
  (二)教育教学类文件材料以及能按学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在次学年的寒假以前归档;
  (三)科研类文件材料在科研课题鉴定后归档;
  (四)基建类文件材料,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五)财会类文件材料随时整理立卷,在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六)仪器设备类文件材料在开箱后及时整理归档;
  (七)照片、音像制品和实物,随时整理,定期归档。
  第十四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案卷质量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中小学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休、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移交归档,集中管理,不得拒为己有。

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 学校要有专用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必须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做到防盗、防火 防光、防高温、防尘、防潮、防虫鼠。
  第十七条 配置必要的和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设备,积极改善档案保管条件;适应现代化要求,逐步实行电子计算机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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