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领导,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
(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
(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第七条 配备与学校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接受业务培训。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并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具备档案和微机管理知识。
第八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做好档案业务交接。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要安排一名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度。
第十二条 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
主要包括学校党委(总支、支部)、行政、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各党政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本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教育教学类
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德育教育和外事交流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科研类
按照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利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9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