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9日)废止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教办字[2000]23号)
各市教委、档案局,各大企业教育处:
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和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档案局。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档案局
二OOO年八月二日
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