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教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帐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八条 明细帐簿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种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记有关帐簿。

  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内容调剂,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记有关帐簿。

  第四十一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二条 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地属高校、民办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高校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明细分类目录

  一、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房屋 教学科研用房 行政用房

  学校生活用房 职工住宅 其他用房

  建筑物 运行场地 道路

  围墙 其他附属设施

  供水设施 排水设施 供电设施

  供暖设施 电信设施 煤气设施

  其他

  二、专用设备

  仪器仪表 机电设备 电子设备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