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盲目购建。
第十六条 高校购建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七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高校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流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售货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