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七)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高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高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高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