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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9日)废止

山东省教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财字〔1999〕80号)


省属各高校:

  现将《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省教委、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 高校固定资产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校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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