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委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缴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置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一条 委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及委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十二条 资产划转是指委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时,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三条 凡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应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时限定期作出报告。做到报告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并对有关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五条 委属单位应当组织好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的填报工作,并负责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
第四十六条 委属单位可根据实际和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单位的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省教委和有关部门。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各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省教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实施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
第五十条 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