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 国家财政拨款;
(二) 上级专项补劫;
(三) 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以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 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1) 申请设立报告;
(2) 可行性论证报告;
(3)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 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 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 近期财务报表;
(7)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 审批。省教委审查项目,核实资产。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省教委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超过1O万元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三) 专项登记。单位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于转作经营的资产,委属单位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一) 按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由企业的主管单位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绘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
考核结果报省教委备案。
(二) 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戌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职务。
(三) 对亏损严重的企业,主管单位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四)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会计资料,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4一6%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