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委属单位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委属单位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委属单位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单位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委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委属单位应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委属单位应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省教委有权按程序调剂处置。
第二十五条 委属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或界定申请。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委属事业单位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委属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玫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委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