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使用、处置、评估和统计报告等。
第五条 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和使月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省教委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教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委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决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与财务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作。
第七条 委属各单位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 布置检查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 制定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企业负责人提出任免建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四) 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财务处、科(室)合署办公,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提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 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入帐、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 负责办理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四) 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 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办理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六) 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向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