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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9日)废止

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教财字〔1998〕42号 1998年10月20日)


各委属单位、学校:
  现将《山东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将文件的有关精神传达到所属各单位和部门。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要在年底以前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建立和人员配备工作,并报我委备案。各高校要加强领导,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在l999年10月份前,各单位要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对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清产核资,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贯彻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我委财务处。

  山东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委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委属单位的资产,委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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