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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省教育学院承担全省高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市(地)教育学院(培训机构)承担本地区初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县 (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机构)承担本地区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普通师范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及各级教研、电教等部门应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安排,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普通师范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在完成学历补偿教育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积极探索继续教育的规律。逐步建立起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需要的办学模式。尽快成为本地区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和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制订出本校教师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各类进修活动,切实保障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要通过以老带新、开展教研活动、组织自学等多种方式,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量的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各地要制定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人均基本费用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认真测算,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暂定为小学教师每周期(5 年)700 元,中学教师每周期(5 年)1200 元。按照国家教委教师[1996]4号文指示精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另外,各地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也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各级各类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在组织管理、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要优先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教师进修院校、各中小学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其评估结果分别列入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估内容和校长工作业绩或任期目标的考核内容,保证上级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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